北京市无业青年赵男男以做买卖为由,先后向亲友借款数万元,借来的钱挥霍得容易,可是债主追欠款追得急,于是赵便想出了一个生财的“好办法”。
1998年5月的一天,赵持自己的身份证、驾驶证等证件,到位于长安街附近的某汽车租赁公司,租用了一辆大宇超级沙龙黑色小轿车,租期一个月。赵开走了汽车,并拿走了该车的行驶证、购置附加费凭证、养路费等手续。
租来的大宇车开了没几天,赵找到熟人王某,谎称自己要买一辆尼桑汽车,急需用钱,向王某借4万元,并谎称租来的大宇车是朋友的做了抵押,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5天,逾期无力偿还将大宇车协商卖给王某并立了字据。赵拿到“借款”还了债,王某手里的大宇车也有手续,王某的朋友开着上下班。借款5天的期限到了,王某却找不到赵,租车一个月的期限也过了,汽车租赁公司也找不到他。赵有意躲避了,但躲得过初一,躲不过十五,赵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大宇车也被公安机关追缴。
检察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,用于抵押的财物,抵押人必须对其享有处分权,且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。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人出示抵押物系抵押人所有的证明材料,(如:发票)汽车属于特殊的商品,应让抵押人出示购车发票。只有行驶证、购置附加费不能说明有车辆的所有权。